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的边界——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为视角
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以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民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从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实质违法性角度出发,应当将个人信息限缩在具有危害该法益的“公民个人信息”内,且应当将行为目的作为该罪的必要要件.这一结论不仅对现行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指导价值,而且对刑法进一步修订提出了期待;其要求在有效打击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同时,为大数据应用提供宽松的环境.
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DF624(刑法)
国家社科重大项目信息服务与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研究13&ZD178
2017-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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