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性禁止维持转售价格的立法错误及其解决
针对消费需求的市场供给所发生的竞争环节首先产生于品牌供货商之间,维持转售价格可以促使经销商帮助品牌供货商快速进入市场.这表明维持转售价格能够从根本上促进品牌边际间的市场竞争.以限制或者排除品牌内部市场竞争作为立法禁止维持转售价格理由的“垄断说”显得一叶障目.虽然维持转售价格客观上可能成为品牌供货商或者经销商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手段,但是在维持转售价格本身能够有效促进品牌边际间的市场竞争和法律已对横向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出规制情况下,以此作为立法禁止维持转售价格理由的“手段说”显得因噎废食.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情形外,经销协议的合意生成排除了维持转售价格的单方行为,仅以履约或者追责所呈现的片面性限制损害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作为立法禁止维持转售价格的理由,属于断章取义.
维持转售价格、纵向垄断协议、立法错误、合理原则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竞争中立政策研究”14CFX043
2017-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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