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体系瑕疵祛除的拟制论解释——以善意取得中间法律效果的提出为核心
善意取得本质上乃立法者拟制第三人主观上具有善意因素的瑕疵交易能够如有权处分一般,发生终局性物权变动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仅将善意取得视为原始取得并将善意取得的原因定位为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无法祛除善意取得嗣后所产生的体系瑕疵.善意取得系一项法律拟制,故而应明晰善意取得之法权原型为有权处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阶层式的法解释运作,令善意取得能够获得与有权处分相同的法律原因与法律后果,从而祛除拟制所带来的异质性因素,消除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与我国《合同法》第51条之间可能产生的体系瑕疵,使善意取得发生之后的善意第三人亦可向无处分权人主张违约责任,最终使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型法益获得合理而周全的保护.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法律原因、拟制、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DF521(民法)
2017-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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