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侵害视角下持有型犯罪的重释——兼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合理性
在有关持有型犯罪的犯罪形式的学说中,“第三种形式说”更具有说服力,因为传统的作为和不作为属于“行动”范畴,而持有属“状态”范畴,它们并不是同一层次的事物;持有型犯罪的特殊性还体现在,如果从法益侵害的角度出发,持有这种状态本身并不像作为和不作为那样侵害了法益,持有型犯罪的法益侵害性体现在它的“依附性”上;从这个角度去审视持有型犯罪,能够将持有型犯罪区分为真正的持有型犯罪和不真正的持有型犯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120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无疑应当属于不真正的持有型犯罪.
非法持有、持有型犯罪、法益、依附性、不作为犯罪
DF611(刑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罚体系与结构改革研究”13AFX009
2017-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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