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实施须顺应人大制度的根本特点——一个中外比较研究的视角
在权力分立制约平衡的权力配置格局下,欧美等法治国家实施宪法和合宪性审查往往以普通法院或独立的合宪性审查专门机关为主导.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活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直接承担着宪法实施的绝大部分职能.这一根本特点决定了人大制度下宪法实施的主体、力量配置格局和合宪性审查体制完全不同于欧美国家.我国宪法实施应特别重视宪法立法运用(按主体做出的划分)和宪法间接适用(按适用行为与被适用的宪法条款的密切程度做出的区分).对于国家行政、审判等机关来说,间接适用宪法有很大需求;审判机关没有直接监督宪法实施的地位和宪法理论根据,但应能起咨询作用.研究我国宪法实施及其监督制度的改革,应直面人大制度并尊重其宪法地位和特点.
宪法实施、宪法遵守、宪法直接适用、宪法间接适用、宪法实施的监督
DF2(国家法、宪法)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一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研究”14ZDA014
2017-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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