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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规制的中国式难题——以地方政府处置办的设立与受害人的损失退赔为视角

引用
金融监管部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性质认定曾是公安机关启动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司法程序的前置条件.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弊端开始显现,而国家政策对民间资本向金融业渗透的鼓励,对在普惠金融旗帜下进行的各种金融创新试错的宽容,使得缺乏有效金融监管下的各类民间融资活动的风险逐渐凸显,非法集资案件频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创建和各级地方政府针对非法集资成立了处置办公室,使各级政府逐渐取代金融监管部门成为对非法集资案件认定、查处和后续处置的实际主导者,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逐渐被边缘化.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涉及立法、司法、经济金融政策和社会稳定诸问题,而以雏稳为目标、追求最大限度挽回受害人损失的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成效评价,使公安机关不合适地承担了应属于法院职责范围内的责令退赔、追缴财产等执行工作.应反思非法集资犯罪规制的目标所在,并据此修订法律和进行司法纠偏,同时,应审慎考量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查处非法集资活动中的角色定位与权限赋予.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金融风险、收缴、责令退赔

DF623(刑法)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与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14FXD002

2017-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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