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法中继续履行规则的完善
在我国法上,出卖人违反合同义务的,买受人享有多项救济权利,但我国法并未规定买受人应于合理期限内行使此选择权,因而使出卖人陷入“履行不确定状态”;规则的缺失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卖人地位被动,法律对其利益保护不足.有必要在不突破教义学界限的范围内,分析“债务人迟延”与“债权人受领迟延”制度、“选择之债”与“选择竞合”制度之互动关系,以及形成权的撤回与变更权的兼容问题,权衡买卖双方于“履行待定状态”时所处之利益状态及可行使之权利,寻求结束“履行待定状态”之型构,完善我国合同法继续履行规则,并统一有关规则的司法适用.
买卖合同法、继续履行、受领迟延、选择之债、变更权
DF522(民法)
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药品不良反应致害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研究”14CFX040
2017-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94-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