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交通肇事罪认定的结果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过失犯.司法实践中,由于过失犯本身类型化程度低等因素,使得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陷入了结果责任的泥潭.其具体表现为:简单地将“违反交通法规”作为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将自然意义上的条件关系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联加以认定;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存疑从有”的原则.为了避免这种结果责任,以维持刑法中的责任主义原则,必须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入手.在实体法方面,应当以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定罪的根据,并以规范性角度(包括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及信赖原则的适用)对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在诉讼程序中,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交通事故鉴定的内容进行完善以利于法官裁判的进行.
交通肇事罪、结果责任、构成要件行为、因果关系、疑罪从无、规范性
DF626(刑法)
2017-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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