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上的突破:贪贿犯罪数额与情节修正评析
在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与情节上,1997年我国刑法所确立的标准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充其量只有延续的特征,相对于之前的历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正是方法论和内容上的历史性回归,《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显示出了回归有余而突破不足的尴尬.其实,在解决暴露出的问题上,之前我国刑法的历次修正基本都具有延缓矛盾的内容,因此,为避免此次修正再次面临历次修正所陷入的周期性循环往复的怪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采取的“数额加情节的标准”,与其解释为数额情节二元说,不如解释为情节一元说更妥当.“数额加情节的标准”与数额情节二元说不具有必然的等价关系,数额情节二元说会造成一系列冲突和弊端,情节一元说才是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标准实现突破性发展的应然选择.在解决矛盾的意义上,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与情节仍有完善的空间.
贪污、贿赂、数额、情节
DF636(刑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242016S20008;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和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成果,同时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构建中国特色‘预防协同型’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战略问题研究项目16AFX002”的阶段性成果
2017-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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