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真伪不明”命题的抛弃
我国学界通说认为,诉讼中事实真伪不明即导致证明责任判决的适用,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将该事实认定为不存在.该条款的含义更贴近事实认定理论中的“拟制说”,即真伪不明由拟制方法来克服,事实最终只能被认定为真或者伪.但“拟制说”既然否定证明责任是专门为解决事实真伪不明而存在,却又选择保留了真伪不明命题.纯粹出于路径依赖而延续的“事实真伪不明”,不仅在功能上存疑,其自身存在也不具有必然性,且由于在本无问题的地方制造了问题,它总体上使证明责任体系更为混乱而不是更为清晰.若转向“二分说”来认识证据评价,对事实只作“得到证明”与“未得到证明”的区分,则于证明责任理论兼有除弊及纠偏之意义.
事实真伪不明、证明责任、事实认定、证据评价
DF723(诉讼法)
2017-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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