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法原因给付的制度构造
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当事人基于违反强行性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所为的给付.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61条以及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第59条确立的“返还+追缴”处理模式存在明显的理论体系上的漏洞以及实际操作上的难题,且现行法对于不法原因给付存在调整范围不完整问题.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重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确立主观原因理论在不法原因给付问题的基础地位,将行为人的动机与目的纳入考量范围;以此为基础,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涵盖下的“强反社会性”的不法原因给付认定为无效,并确立不得返还为原则、可返还为例外的处理模式;将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内涵之外的一般道德的不法原因给付借助自然之债处理.对违反公序良俗的给付行为的认定,应坚持审慎的态度,结合原因理论,从当事人的动机、目的等判断当事人的不法程度,进而对是否必须否定其效力做出判断,以期在实现私人自治的基础上兼顾公共利益的保护.
不法原因给付、原因理论、公序良俗、法律行为、自然债、民法典
DF522(民法)
2016-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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