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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刑应当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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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有并轨制模式与分离制模式之分.对此,1949年以后的我国刑法有一个从并轨制到分离制再到并轨制的发展过程.现行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采取并轨制模式,采取同一法定刑.在从严治腐的刑事政策选择中,功利意义上的效能是刑法首先考虑的价值,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刑并轨,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制度安排.然而,从法理上审视,贪污罪和受贿罪在保护法益、不法内涵、责任程度、量刑情节上不同,采取并轨制会带来因法定刑设置粗糙而导致的量刑不公问题,故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法定刑应当“区别对待”:受贿罪的法定刑原则上应当高于贪污罪,应当降低受贿罪的入罪门槛,且受贿罪应当采取交叉式法定刑.

贪污、受贿、量刑标准、刑事政策、法理、责任主义、交叉式法定刑

DF636(刑法)

2016-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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