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损失”
关于损害赔偿方法,德国民法采取以恢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的立法模式,以图实现完全赔偿.我国法应区分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的费用,将恢复原状的费用剥离出赔偿损失的范围,使赔偿损失等同于德国民法上的金钱赔偿,在恢复原状不可能或无法填补损害,或者花费过巨的情形下,才予以适用.这种修正之后,我国法上的赔偿损失并非着眼于财产损失,而是以财产给付方式填补恢复原状所不及的损害.恢复原状的费用支付请求权仍属于恢复原状范畴.恢复原状与赔偿损失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相互配合以完全填补损害.环境损害救济应采完全填补原则,以期达致倘若损害未发生的应有状态.“赔偿损失”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适用,请求范围包括:预防性措施费用;调查评估、诉讼费用;过渡期损失费用;环境非使用价值费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环境损害
DF468(经济法、财政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研究”项目15JJD820007的研究成果
2016-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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