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度性保障说
对于城市土地国家所有之我国宪法上的条款,既有的名义所有权说等诸多解释方案,均秉持国家所有权研究范式,此种研究范式对该条款的价值目标认知存在偏差,理应抛弃.该条款政策性强于规范性,属于不完全法条,唯有结合其他宪法条款才能发挥其规范旨意.对该条款的功能性质应当作制度性保障解释.该解释方案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立法者应该据此条款建立完备的城市土地法律制度体系,以保障城市土地得到合理利用,并保护国民的城市土地权益.该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政府城市土地规划管制权和征收权,防范此等权力性行为侵犯国民的城市土地权益.一旦政府公权力致使国民的城市土地权益受到损害,国民就可以通过司法诉讼寻求救济.
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度性保障、土地使用权、宪法解释
DF2(国家法、宪法)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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