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许可证经营烟草的法教义学分析——以集体法益的分析为进路
使用他人转让的许可证经营烟草的行为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在形式层面,可以证立该类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该当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在实质层面,该类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市场准入秩序.对作为集体法益的市场准入秩序作限缩性的理解是有效的分析进路,具体而言在运用集体法益解释构成要件时应当遵循法益侵害具体化原则与比例原则,避免通过集体法益与抽象危险犯的组合而导致刑法保护的“双重前置”,以准确区分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最大限度地在教义学框架内实现个案正义.
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罪、行政不法、集体法益、抽象危险犯
DF623(刑法)
2016年度江苏省法学会青年课题“经济犯罪的法益研究”SFH2016C04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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