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数额的性质
数额同时规制危险与实害,应当在规范意义上考虑.规范数额的大小决定数额犯是否成立,数额危险存在的形态决定数额犯的既、未遂形态.加重数额与基本数额性质相同,其大小和危险形态对数额加重犯的成立与既、未遂形态有决定作用.规范数额体现法益的被指向性,应以作为可罚违法性起点的“着手的危险”为基准,即数额较大的危险为基准.具体危险的确定,既考虑行为人对数额的主观认识,又要以此为材料通过一般人的标准判断.
数额、数额犯、数额加重犯、犯罪形态
DF611(刑法)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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