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荡于激进与保守之间:论扩张中的污染环境罪的困境及其出路
我国目前有关污染环境罪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可归结为:如何给“严重污染环境”背书.“严重污染环境”的司法解释将异质性内容强行杂糅其中:既保守地残留着原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内容,也激进地设定了足以“严重污染环境”的特定行为;前者与环境法益的独立性相矛盾,后者则需要“双重抽象危险犯”证立.“严重污染环境”这种摆荡于激进与保守之间的分裂型性格,既影响对该罪保护法益及其犯罪结构的正确把握,也严重悖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一困境只有通过客观要件的分层设计才能解决.
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环境法益、双重抽象危险犯
DF626(刑法)
2016-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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