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多笔网络电信售假和诈骗犯罪取证问题研究
追诉和惩罚小额多笔网络及电信售假和诈骗犯罪的该当性毋庸置疑,但实践中常常受阻于取证的不能.其主要原因在于:印证模式及其所固守的证明标准观念产生了逆向效应,固化乃至强化了侦查取证中的证供结合取证模式及办案思维,漠视甚至忽视了经由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的取证模式.既有的取证模式以及网络小额多笔犯罪的固有特点又使公正与效率难以协调.印证模式和现行证明标准观念及其痼疾在取证中所产生的影响必须深究,其合理与可行的路径应当是:摒弃印证模式,变革刑事证明标准的理念,强化间接证据的搜集,同时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推进刑事司法的实行性.
网络小额多笔犯罪、小额多笔犯罪取证、印证模式、辩诉交易
DF625(刑法)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近代中国证据法学知识体系形成研究”项目14BFX068的阶段性成果及浙江大学互联网刑事法律研究中心2016年度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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