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情节——基于最新司法解释的分析
“两高”最新的司法解释将多次索贿等八种情形规定为影响受贿罪定罪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较为妥当地处理了数额和情节的关系,有助于减少以往大量出现的量刑不合理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有关司法解释也存在与对向犯的原理相抵触等不足.准确适用相关情节规定,减少实务上的争议,需要回到妥当理解《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取向以及受贿罪的规范目的这一原点.该司法解释关于受贿罪定罪情节、量刑情节的规定为处理受贿罪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罪的关系带来一些复杂问题,对罪数关系的认定不得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法理,尤其不能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以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同时作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在认定受贿罪或处理罪数关系时反复进行评价.
受贿罪、司法解释、定罪情节、量刑情节、禁止重复评价
DF636(刑法)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14ADZ139
2016-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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