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中政府责任的行政法考察
只有将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法治原则相联系,才能把握其内容和形式.公私合作的兴起给条件模式的合法性行政法治理论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以目的为导向的合法性行政法治理论应运而生,也因此必然伴随着行政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在构建公私合作中的政府行政法律责任体系时,德国担保责任理论只具有导向性价值,它不能在规范意义上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以公私合作的类型为基础,对于行政法律责任内容体系的构建或许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公私合作、行政法治、行政法律责任、政府法律责任
DF3(行政法)
2016-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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