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规制中的合作治理
政府规制法的研究旨趣在于关注如何有效实现行政任务,为此有必要从政府规制走向公共治理,探求通过多中心、多主体、多层次的合作治理.合作治理有赖于政府内的协同治理体系,有赖于改进行政规制机构的规制能力,改进相关行政部门的跨部门协作,让地方人民政府真正发挥组织领导之责.合作治理更有赖于社会主体的参与,有赖于企业责任的践行、行业协会的自我规制以及公众对规制治理的参与.
政府规制、合作治理、治理网络、自我规制、食品药品规制、政府规制法
DF3(行政法)
南开大学百名青年学科带头人项目“政府监管、食品药品安全与行政法的新发展”ZB150061
2016-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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