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性原则的适用困境与出路
适当性原则要求手段与目的之间具有实质关联性.由于是对手段的事实预测进行司法审查,适当性原则的适用被认为容易侵犯立法者的事实形成余地、行政者的专业判断余地.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发展出了明显不当性审查、可支持性审查和强烈的内容审查三种审查基准,但适当性原则的适用仍然没能走出困境.为了充分保障人权,减少适当性原则适用的恣意,并促进立法者、行政者不断反思已经设定的手段,法官应当审查手段的客观适当性,即审查手段在争讼时的事后适当性,而不是审查手段在选择时的事前主观适当性.
适当性原则、事实预测、德国法、宪法法院、人权
DF3(行政法)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电子商务的行政法规制研究”2014SFB20011
2016-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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