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道德须满足司法伦理的客观需要
司法伦理是法官道德行为的规范依据,它所关注的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法官遵循司法伦理、坚守正义的原则并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道德观念,或者说并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的利益.在满足司法伦理的客观需求方面,法官有时确实很难寻找到一个最好的开端.但法官心智诚实的要求却占有优先的地位,而诚实就是责任.法官道德是司法伦理人格化的的表征,只有确立与我国司法相适应的法官职业伦理品质,才能彰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伦理.通过寻求德性的普遍定义可以探索“德性是什么”的问题,力图确立法官道德行为的客观标准.司法伦理之存在全在于法官个体的价值充盈,没有司法伦理就没有法官道德.恪守司法伦理道德原则于维护法官自身的权益是完全一致的.司法伦理对司法理想的赋予和对司法实践的价值赋予,最终都要通过法官得以实现.
司法伦理、法官道德、道德自律、司法公信力
DF0-053(法的理论(法学))
2013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重点项目“法官道德建设的法治保障”13SFB1001
2016-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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