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违背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认定
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本质在于禁止董事等从事不公平的利益冲突行为.基于对公司独立及意思自治的尊重,公司法选择从程序公平的层面对利益冲突行为进行规制;而刑法基于对公平交易秩序的维护,以公司及股东对董事的抽象信赖权利作为规范目的,从实质公平层面对董事等的利益冲突行为进行判定.我国现行法上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所具体涵摄的行为类型不能完全契合,实践中出现的符合公司法中董事忠实义务程序公平要求的行为,却违背刑法中实质公平标准,从而引发刑法与公司法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不一致的冲突.在违法相对论的思维下,可消解上述的违法性认定不一致的冲突.
董事忠实义务、程序公平、实质公平、抽象的信赖关系、违法相对论
DF623(刑法)
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实证研究”[项目CLS2015Y05]的阶段性成果
2016-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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