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处罚条件和诉讼条件的区分——兼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
刑法教义学上的客观处罚条件中“真正的处罚条件”不属于构成要件不法,也无需被罪责包含,那么它与诉讼条件的区别就成为一个难解的问题.由此问题进一步引出一个更普遍的疑问,那就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界限在哪里.不区分实体和程序的一元观点不具可取性,作为主流观点的二元论更具合理性.实体法与程序法是需要加以区别并且是可以加以区别的,其标准是实体法要素具有直接的行为相关性.
客观处罚条件、诉讼条件、实体法、程序法
DF613(刑法)
2016-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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