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视野中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
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能否全然参照适用争讼案件的管辖法理,需要从法解释学的视角加以厘清.扩大解释相关条文中的“基层人民法院”,方可使司法确认案件级别管辖规范存在的漏洞得到修补.司法确认案件的标的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故其不适用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随着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之自主选择权的扩大,司法确认案件地域管辖之确定标准的当事人本位色彩越发明显,案件管辖的集中化变得更加可能.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之法律文书名称的变化对确定裁定的执行管辖影响很大.对确认裁定之执行状况的理性评估,离不开对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两种情形的清晰区分.
司法确认案件、管辖、民事权益争议、当事人本位
DF728(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研究”12CFX049
2016-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4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