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平等条款的文本叙述与制度实现
对平等的追求是中国人民矢志不渝的精神向往.我国《宪法》上的平等条款具有自己的特点,一般认为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平等条款.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宪法》上的平等条款除了第33条第2款外,还有其他5个平等条款,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宪法》上的平等制度体系.同时我国宪法文本中还有大量的“区别对待”的内容.我国《宪法》平等条款的实现方式具有特殊性,表现为我国《宪法》上的规定主要通过制定法律而得以实现,即“通过法律的实施”.当然,“通过法律的实施”并不绝对,诸如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制度均具有直接的规范效力而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平等制度允许“合理的差别”限制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于如何判断“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的问题,要根据不同的领域,结合具体的事件适用不同的规则,为此,应将平等制度的适用领域主要分为私生活领域与公生活领域分别予以探讨.新时期我国平等制度的发展具有新的内容,包括平等已经由法律适用的平等向法律制定的平等转变、反歧视成为平等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等,这些内容值得予以重视.
宪法上的平等条款、文本叙述、制度实现
DF2(国家法、宪法)
2016-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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