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宣告死亡者死亡日期的确定——以中国民法典编纂为背景的论述
我国传统上以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为被宣告死者的死亡日期,这一规定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对此进行了一定的修改,赋予失踪日期法律上的意义.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该修改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要求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在宣告死亡的判决中,另行具体确定最可能的死亡日期,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保险法、司法判决、民法典编纂
DF51(民法)
2016-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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