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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从宽”实体法视角的解读及司法适用研究

引用
“认罪从宽”、“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改革的重大举措,具有优化刑事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程序价值.然而,“认罪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如果变为“认罪当然从宽”,就会出现刑罚正义与诉讼效率的矛盾,二者之间的矛盾彰显的是“认罪从宽”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价值追求上的矛盾.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或者不兼容,原则上应以不侵犯刑罚裁量正义为底线,在此基础上,实现司法效率的最大化.为此,具体个案中,要以认罪的真实性为主要标准,兼顾被告人罪行的轻重,运用恰当的判断方法,以掌握实体上的刑罚裁量从宽与否及其幅度.

认罪从宽、刑罚裁量、认罪的判断、从宽的幅度

DF613(刑法)

2015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项目“量刑规范化实施情况研究——以‘实体量刑规范化文本’的适用为视角”15BFXJ0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司法实践的方法论反思”项目15JJD820003的阶段成果

2016-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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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512

31-1106/D

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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