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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客体“联系说”之证成——兼评“非诚勿扰”商标纠纷案

引用
商标权的客体应当是相关公众所认知的商标与商品或服务间的特定联系,这就是商标权客体“联系说”.相比商标权客体的其他学说,“联系说”更加契合商标权的本质,故而作为一种解释工具有特殊的意义.2013年修订后的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对商标权侵权的规定,可以从“联系说”的视角得到合理的解释.“非诚勿扰”商标纠纷案的裁判结果值得肯定,但法院论证商标权侵权的过程存在缺憾,以“联系说”为指引可以完善商标权侵权认定的说理,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坚持“联系说”,能够使人们在面对商标法的各种问题时,时时以商标权的本质为宗旨,而不至于轻易陷入说理的困惑乃至概念的泥潭.

商标法、商标权客体、联系说、相似性、混淆可能性

DF523.3(民法)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留金发[2014]3026号

2016-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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