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公民监督权的规范建构

引用
公民监督权的宪法规范含义不甚清晰,以宪法规范及体系化逻辑为依归的规范建构亟需展开.在“人民主权——人大——国家机构——公民”的宪法逻辑下,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可汇聚为“公众”,从而将针对国家机构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与公众监督对接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启动具有权威资源的人大监督,促成“公民”向“人民”的适度回归,由此既以合乎秩序的方式激活主权权威,也保持了宪法逻辑的动态循环.我国《宪法》第2条第2款、第3款与第41条,可依托主权者“人民”的“人大代表——公众——公民”的三种实体转换及内在关联,整合为由公民监督、公众监督和人大监督耦合而成的监督体系.信访作为公民监督权的实施机制,应据此进行机构、职权和立法位阶的调整,在回归宪法体制的同时,导入公民维权热情,打通公民监督与人大监督联接的关键节点,促进公民监督权宪制功能的发挥.

公民监督权、政治权利、监督体系、实施机制

DF2(国家法、宪法)

2016-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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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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