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研究视角下“行贿从轻”的实效
我国刑法对行贿犯罪规制乏力,对此,预防和惩治行贿犯罪诸刑事政策均或多或少难辞其咎.与其说问题根源在于行贿犯罪刑事司法执行不力进而导致行贿犯罪刑事政策“整体失灵”,不如说是行贿犯罪刑事政策方向偏移进而形成行贿犯罪刑事司法“全面式微”.我国欲有效预防和惩治行贿犯罪,就迫切需要对行贿犯罪刑事政策进行适时调整、科学适用并不断完善.“惩办行贿与惩办受贿并重”的刑事政策应是现阶段较为理想的现实选择.《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的诸多修正即是该刑事政策在立法上的体现.应积极克服以往刑事政策的惯性,摒弃认识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做到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新政”.有效治理行贿犯罪不能单纯依赖刑事政策,而要逐步提高我国应对犯罪的治理能力和实现治理现代化.
行贿犯罪、刑事政策、重受贿轻行贿、惩办行贿与惩办受贿并重、犯罪治理
DF636(刑法)
作者主持的江苏省2015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基金项目“行贿犯罪刑法规制研究”KYLX15_0010
2016-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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