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迫诉人的有效辩护权
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经常态化的形式辩护,不但将辩护权绝对私权化理解和设计,而且将辩护权置于公权力的对立面去提防和控制.这一方面阻塞了时代对实质辩护的真切需要,另一方面营造了影响有效辩护权生存的法律环境,因此,建构刑事被追诉人的有效辩护权,既要考量权力本位的必要性,又要体察辩护权能的可行性,在消极辩护和积极辩护两条路径上有针对性地提升刑事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
形式辩护、法律环境、有效辩护权、刑事诉讼
DF735(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诉辩审关系研究”GJ2015D01;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2013BFX007
201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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