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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中的“赔礼道歉”——以《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第3项为中心

引用
国家赔偿中的“赔礼道歉”存在滥用的现象.按照侵权责任法理论,“赔礼道歉”作为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仅适用于过错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其第17条第2项、第3项是结果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不应纳入国家赔偿法的体系.合法的“错捕错判”应适用刑事补偿责任.刑事补偿责任有其独立的意义:表层意义是为蒙冤者提供更好救济的体系完善,深层意义是一种兼顾司法权威的体系权衡.刑事司法活动本身并不具有可责难性,危险责任理论不应作为刑事补偿责任的理论基础.国家赔偿案件适用“赔礼道歉”的裁判思路应以“致人精神损害的”作为裁量空间,区分合法原因行为和违法原因行为引起的“错捕错判”,在认定过错的基础上适用“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

国家赔偿、赔礼道歉、刑事补偿、国家赔偿法

DF31(行政法)

201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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