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罢免政府组成人员的机制问题探究——基于我国既有的宪法秩序
鉴于为数不多的实例和不甚理想的实效,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政府组成人员的机制问题有待探究并作制度实施改进.若将这一刚性监督制度置于我国既有的宪法秩序下进行考量,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其一,人大罢免政府组成人员的时机是必不可少的,人大常委会的“免去职务”和“接受辞职”必须被适度限制;其二,罢免的对象在中央和地方存在差别,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国务院的任何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仅有权罢免本级政府的领导人员;其三,罢免的理由是相对宽泛的,不限于政府组成人员违法和涉嫌犯罪,这类人员一旦因过犯而失去人大的政治信任即可能遭到罢免;其四,罢免的程序是高度独立的,不以其他程序作为其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人大在罢免程序中得以充分地裁量和决断;其五,罢免的效果是严格限定的,仅限于政府组成人员的去职,罢免本身既不引发定罪量刑,也不剥夺被罢免者重新担任政府职务的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政府组成人员、宪法秩序
DF21(国家法、宪法)
201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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