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及其关系辨析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行,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有共犯责任、共犯正犯化责任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三种.三种责任模式之间存在适用范围部分重合、刑罚失衡的现象.应当区分“通谋”和“明知”的责任、“明知”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并严格限制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在具体适用有关规定时,应当依据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功能,明确其刑事责任的构成及责任范围.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模式、法律适用、刑法修正案(九)
DF626(刑法)
201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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