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风险分配制度的体系建构——以风险负担规则为中心
我国《合同法》通过给付义务和对待给付的免除、合同法定解除和风险负担等制度来调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履行不能,其实质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风险分配.这些制度的体系建构与适用关系应是未来我国《民法典》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现行法上的履行不能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应增设对待义务的消灭和替代利益的交付等内容.履行不能制度与风险负担规则应为一般原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虽然可以在立法上实现一元化,但这样将使立法者难以对具体合同类型的风险分配作出特殊利益衡量,因此现行法的二元结构应予维持,同时应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合同解除程序设置特殊规则.
风险分配、履行不能、合同解除、风险负担、交付主义
DF525(民法)
201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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