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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监督司法的范式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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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司法的价值追求,与司法机关监督需求的价值追求存在罅隙;不容乐观的监督现状,从根本上说,影响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欲使人大监督司法发挥实效,必须在弥合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价值追求的目标引导下,切实转换监督范式,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张力维持在适度状态,即从柔性监督转向刚性监督,从表象监督转向实质监督,从实体监督转向程序监督,从纯粹性监督转向综合服务型监督.

人大监督司法、价值弥合、范式转换

DF21(国家法、宪法)

201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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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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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06/D

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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