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大过失行为之法律责任体系于保险法上的重构
重大过失作为保险法上的独立概念,我国保险法学界与实务界多将其等同于故意,并未作区分研究.对于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行为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多主张免于给付保险金,认为保险合同亦应随之归于消灭,如此系混淆了解除保险合同与免于给付保险金的区别;对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保险人免于给付保险金,不符合保险消费者保护的时代潮流.有鉴于此,未来我国保险法应在明确区分重大过失行为与故意行为的基础上,重新构建重大过失的法律责任体系,具体可分保险金给付与保险合同效力两个层次:其一,区分重大过失行为与故意行为的差异,承认重大过失行为的可保性,可借鉴德国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主张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二,区分免于给付保险金与解除权的差异,构建重大过失行为的解除权制度.如此重构保险法上重大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方能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解除权、比例给付
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保单产品说的意义与实践”2014B0510
2016-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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