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双重属性:人格权权利地位的法理证成
局限于民事权利是一种法律赋予的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意思之力的传统认识,人格权被认定为消极性法益而非民事权利.虽然意思力是民事权利的核心属性,却非其唯一属性.随着社会连带和社群合作理念的兴起,民事权利被认为是客观价值的主观化表达,具备了客观价值的属性.民事权利的具体构造就是由意思力和客观价值双重属性相互作用与限定所形塑的,因此,意思力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并非判定民事权利地位的考量因素.虽然人格权的意思力因受浓厚客观伦理价值的限制而表现得非常有限,但其作为人格权实现其发展人格功能的必要手段而成为人格权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人格权在法理上能够作为主观权利.在人格权的司法实践和学理上,人格权已经具有了防御性请求权、精神性的自我决定权和财产性的人格商业化利用权等积极的意思力成分,真正成为了主观权利.
民事权利、意思力属性、客观价值属性、人格权、法理证成
DF51(民法)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人格权的权利基础与权利构造研究”13SFB3029
2016-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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