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送达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还是确认未生效——基于第38号指导案例及相关案例的思考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未送达的行政行为通常被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且往往以此为由予以撤销.但撤销这种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送达后生效的效力制度相抵牾,且有时会给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同时还会增加行政成本.其实,行政行为未送达的,可视为行政程序的中止,即行政机关不愿使其生效.由此,应将未送达的行政行为确认为未生效的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预留一个继续送达的空间.如果行政机关再行送达的,可以使行政行为产生效力;如果行政机关不送达的,则可视为行政机关终止了该行政行为.不过,基于法律秩序安定性的考虑,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当对再送达的期限有所限制,最多以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六个月为宜.
行政行为、未送达、撤销、未生效、来生效确认、再送达
DF74(诉讼法)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瑕疵行政行为的多元矫正制度”15FFX025;“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英文缩写为PAPD的中间成果
2016-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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