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软件和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害刑事责任探究——以P2P技术架构为切入点
P2P去中心化的技术架构决定通常直接侵害著作权的终端用户难以被追责,由此产生P2P软件和服务提供商是否应为终端用户行为负责的问题.域外典型案件表明,不同P2P技术架构下网络服务商在著作权侵害中所起的作用、对用户侵害著作权的知悉可能性以及对于用户的监督控制能力大相径庭,因而是采取集中或混合式架构还是分散式架构对于P2P网络商的责任评价可能产生不同影响,有必要针对其提供P2P软件和服务的行为,就教唆犯与帮助犯各自的成立条件基于不同的技术架构予以仔细分析.《刑法修正案(九)》试图通过共犯正犯化的规定彻底解决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但因不考虑技术的特性而显得有些“冒进”,需要予以反思.
P2P技术、教唆、中性帮助行为、不作为、共犯正犯化、侵害著作权犯罪
DF623(刑法)
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研究”12YJA820087
2016-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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