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犯罪法益保护理论再考察及修正——以审判实践及本土刑法文化为视角
通过对所有权说进行辩证,对刑事审判中非法取回财物性质从判例、理论和刑法文化的整体性考察可知,一国刑法理论的繁荣发展离不开对该国审判实践的考察与刑法文化的契合.刑法文化不仅是刑事立法的精神源头,也制约着刑事司法.我国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理论基础必须立足于我国现实的审判实践及其背后的刑法文化,形成我国财产罪法益保护等基础理论:对于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可将行为人分为与财物无关的第三人和所有权人分别判断.行为人是无关第三人时,其非法获取财物的,在注重国家、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的刑法文化的支持下以占有作为保护法益;行为人是所有权人非法取回处于他人占有下财物的,在重视习惯作为(刑)法之外的社会调节手段等刑法文化的支持下,应以修正的占有说所主张的具有经济财产价值的占有作为保护法益.
财产犯罪、保护法益、所有权说、占有说、经济财产价值
DF625(刑法)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财产犯罪基础理论、审判实践的本土文化考察”14BFX153;本文亦受上海社会科学院刑事法学科创新工程资助
2016-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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