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相对性理论的崩溃——对刑法前置化立法倾向的一种批评
时代的变革必然意味着法律的变革,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要朝令夕改,更不意味着刑法要身先士卒.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就是一个祛除刑法工具化的过程,在晚近我国刑法立法中,刑法前置化的倾向愈发明显,这主要表现为:预备行为实行化;既遂形态前置化;行政民事违法行为不断进入刑法制裁的视野.刑法前置化立法最为直接的理论结果就是违法相对性理论的崩溃.其直接的现实结果是导致行政民事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消失,导致罪名形式化、空洞化、黑洞化,导致刑法自洽性的削弱.其根本原因在于为了防范社会风险和满足社会心理,追求违法一元性.对此,立法中必须遵循损害原则(包括冒犯原则)以及合比例原则.对于立法的效果应该进行系统性的分析.
违法相对性、刑法、刑法前置化、合比例
DF611(刑法)
作者参与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13ZDB147
2016-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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