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中环境债权之保护
实现债务人免责及重新启程的破产法立法宗旨与环保法所秉持的债权人优先全额受偿及污染者负担原则发生冲突,企业破产中的环境债权保护面临诸多挑战,环境债权人权益难以有效保障.我国应借鉴美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界定、实现内容及实现程序的相关经验,将能够用货币衡量作为鉴别环境债权的重要依据,采取多标准共同判定环境债权的偿付类型,并承认或有环境债权的可得清偿地位.破产企业环境保护基金制度应替代争议较大的环境债权超级优先权设想,在代表人参与申报制度的程序保障下,最大程度地实现环境债权人权益.
破产法、环境债权、保护
DF59(民法)
2015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企业破产中的环境债权研究”15YJC820078;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破产重整制度的优化研究”13CFX099
2016-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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