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行政行为适用法律瑕疵——基于当下我国行政判决的实证考察
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将本属于适用法律违法定性为“瑕疵”的现象,这在个案中会使很多凭借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违法的理由而信心满满的原告,意外败给“瑕疵”二字.这种情况会使“法律工具主义”抬头,合法行政的标准体系毁于“瑕疵”.此类判决大多发生于未列明法条的具体条、款、项、目,结果文书未载明但行为过程已出现法律条文,误写法条,具体条文对应错误等情形.判决中对瑕疵认定的理由包括不影响行为合法性、不违法、不当、不影响原告权利、不影响处理结果正确性、不影响行为有效性、不足以导致撤销、避免“同义反复”等.为此,必须明晰何为适用法律、为何要适用法律、何时适用法律、由谁适用法律等基本理论问题,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尤其是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
适用法律、瑕疵、违法、行政判决、行政诉讼法
DF3(行政法)
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具体行政行为跨程序拘束规则研究”13BFXJ02
2016-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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