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大竞合论”立场再提倡
我国《刑法》中原来仅有两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而《刑法修正案(九)》陡增了八款类似规定.这说明,立法者无意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无心争论竞合时的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先还是重法优先,而是主张一种“大竞合论”:不必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若行为的主要部分存在重叠,即“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处罚即可,否则数罪并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犯罪,以及强迫卖淫罪中数罪并罚的规定,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故若行为的主要部分存在重叠,应成立想象竞合犯而从一重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从一重处罚、数罪并罚、行为个数、大竞合论
DF613(刑法)
2016-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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