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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16.01.012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规则的重构

引用
农民住房财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构成,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现行法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这项财产金融价值的充分体现.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政策指引下,在试点地区暂停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实施,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也就取得了“房地一致”原则之下的合法性.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设定,其实现可以采取协议拍卖、协议变卖、强制拍卖、强制变卖、强制管理等方式.抵押物处置时受让人的范围不应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限,但其他人受让农民住房财产权时,可以采取仅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的方法.原抵押人仍然可以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而取得相应收益,以保障其基本住房权利.抵押物处置中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应在国家、集体、农民之间合理分配.

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强制管理

DF521(民法)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2038

2016-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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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512

31-1106/D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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