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6.01.006
对我国《立法法》修改后若干疑难问题的诠释与回应
我国《立法法》修改后半年多的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的诸多问题,亟需理论回应.《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并不违背我国《宪法》第1 00条,可视作法律对宪法的续造.法律实施中应严格限定设区的市的立法事项范围,除对《立法法》第72条和第82条的“等”作“等内”理解外,“城乡建设与管理”亦存在相对明晰的逻辑边界和规范内涵.按照修订前《立法法》第63条规定所确定的49个较大的市的既有立法,在此次《立法法》修订中限缩立法事项范围后仍可作出修改,毋需担心“越位修法”.《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在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的罚款设定权上并无本质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立法法》修改、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城乡建设与管理、规范冲突
DF01(法的理论(法学))
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基本法律问题研究”[项目CLS2014D016]和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会与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2015年联合委托一般课题“软法视野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6-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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