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6.01.002
论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谈起
新《行政诉讼法》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纳入救济范围,符合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既审查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但只能对合法性问题提供救济.此即行政诉讼的“合法性救济原则”.它是行政诉讼区别于行政复议的本质特征.行政诉讼只能救济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而不能救济一般不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宜采重大且明显说.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法院应同时判决重作一个行为.法院变更判决不宜适用于所有的明显不当行政处罚,应限于涉及金钱或替代物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司法建议救济不当行政行为的方式,值得商榷.
不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司法救济
DF74(诉讼法)
作者主持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不当行政行为救济制度研究”2014M561740;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严密法治监督视野下不正当行政行为救济制度研究”15SFB2010
2016-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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